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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大学生打死小偷凸现教育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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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6 23: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名大学生逮住一名入室行窃的小偷后,愤怒地对其进行了长达6小时的殴打,小偷因伤势过重死亡。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两名在校大学生逮捕。(《华西都市报》7月4日报道)

  痛打被逮住的小偷,在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在网上一搜索,可以找出250000多项,但是一群大学生痛殴小偷六小时致其死亡,还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在我的印象中,打死小偷的似乎都是些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如今,这样草菅人命的行为却发生在大学校区,感受到痛苦的,不应该只有小偷,这更是社会之痛、教育之痛。

  不需要讨论的是,殴打小偷是种法盲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私刑,殴打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公民的人身权神圣不可侵犯,乃是文明社会的常识,即使是小偷,他的公民权利也不可侵犯。但是,这样一种常识,这样一种权利意识,在我们的社会却像高原上的氧气一样稀薄,哪怕是在文明程度相对较高,人文意识相对浓厚的大学校园。

  对于媒体上刊登的警察殴打犯罪嫌疑人或者刑讯逼供的新闻,公众都会深恶痛绝。但是打死小偷的现象在我们这个社会如此之多,足以说明这种漠视权利,崇尚暴力的心态沉浸在我们的文化基因之中,只要我们掌握了施暴的能力,对方又确有可恨之处,那么暴力似乎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我们常高喊权利和法治等口号,但是换个位置,就可能把这些口号抛到九霄云外,做出自己曾经痛恨的行为。

  即使不谈法律和权利意识,仅就做人应有的人格和良知来说,那些打死小偷的大学生也让我深感震惊。难道仅仅因小偷拿走了一部小灵通,就值得你们恨之入骨,必须置之死地而后快?难道就因为对方拿不出500元钱来赎人,就要一直痛打下去吗?你们痛打的,不也是某位父亲母亲的儿子吗?盗窃行为难道比践踏生命还可恨吗?

  大学校园发生这种事情,尤其让人痛心。一个国家的青年,寄托着这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大学生更应该是青年群体中的佼佼者,但是这些大学生的行为,却让人觉得与数十年前鲁迅笔下的中国社会没什么区别。社会的权利意识和人文意识,这么多年来还是在徘徊不前,这是教育体系的失败和耻辱。在我看来,失败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教育体系主要注重于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却忽视了人文和法律精神的传承,我们教会学生去做事,却忘了教会学生们做人,做文明社会的合格公民。这种纯技术化的倾向,削弱了学生对精神价值的追求。

  这种体系下培养出的大学生,在某些方面或许有了长足的进步,比如说打人的大学生就有超前的经济意识,未出校门就开起了“工作室”,但是价值观念的缺失反而凸现了这种进步的负面效应。他们抓住小偷不是打电话报警,而是要对方家属来赎人,汲汲于私利,丝毫不知道作为公民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的大学生培养得再多,也无助于社会的真正进步。我们的教育体系,应该对此进行深刻的反思。


转自<搜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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